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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圖片需謹慎,當心惹官司!


作者: 李偉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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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上海富昱特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富昱特公司)起訴北京某某陽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某某陽光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某某陽光公司未經富昱特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的行為構成侵權,需停止侵權并賠償富昱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元,駁回了某某陽光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擅自使用圖片引訴訟

公開資料顯示,富昱特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圖片制作、圖片拍攝、圖片設計的公司,其擁有自拍自制圖庫品牌imagemore,是國內合法版權圖片公司,也是圖庫的供應商。

2018年,富昱特公司發(fā)現(xiàn)在名為“第二書房閱讀空間”的微信公眾號(下稱涉案微信公眾號)里發(fā)表的《貼春聯(lián)的最強知識貼,春節(jié)你用的上》文章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下稱涉案圖片)。后經取證了解到,涉案微信公眾號“第二書房閱讀空間”的認證主體是某某陽光公司。溝通無果后,富昱特公司向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

對于富昱特公司的起訴,某某陽光公司否認侵權并辯稱:首先涉案圖片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不應享有著作權。而且涉案圖片版權權屬不明,富昱特公司無訴訟權利。其次,某某陽光公司不是第一侵權人,涉案文章屬于網絡轉載,有多個侵權主體,涉案圖片也未標注“版權所有,嚴禁轉載”等版權聲明字樣。再次,富昱特公司獲得授權的時間晚于某某陽光公司使用涉案圖片的時間,且賠償金額過高,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故某某陽光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屬于合理使用并且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富昱特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并且其在公證取證期間就享有涉案圖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某某陽光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構成侵權,法院結合涉案圖片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總計800元。

一審判決后,某某陽光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界定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在該案中,原被告雙方就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進行了抗辯。對此,富昱特公司認為,其所提交的證據(jù)表明涉案圖片系由其攝影師拍攝制作,理應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而某某陽光公司則認為,涉案圖片屬于網絡轉載,圖片本身也沒有標注版權聲明等字樣,且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那么,在此類案件中,何種情形下涉案圖片具有獨創(chuàng)性呢?

對此,根據(jù)著作權法第三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氐奖景钢校彿ㄔ赫J為,涉案圖片是由攝影師拍攝而成,涉案圖片的內容由特定位置擺放的毛筆、硯臺、含有文字的紙張等細節(jié)組成,這些特定的細節(jié),以及拍攝角度與拍攝光線等因素都體現(xiàn)出創(chuàng)作者對拍攝內容的精心設計,也體現(xiàn)了創(chuàng)作者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圖片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其衡量標準不是圖片本身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是圖片是否呈現(xiàn)出創(chuàng)作者的精心設計,具體到特定拍攝角度、特定拍攝光線,拍攝內容細節(jié)位置擺放等因素行為本身,這樣所創(chuàng)作出來的圖片才具有獨創(chuàng)性。

界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合理使用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fā)表;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yè)用;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在該案中,某某陽光公司就主張其是對涉案圖片的合理使用。如何界定某某陽光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否是合理使用?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合理使用應當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不能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該案中,首先,因其將涉案圖片使用在微信公眾號上,使不特定的公眾可以獲得,因此被訴侵權行為不滿足在范圍上的有限使用;其次,涉案圖片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其權利應該由權利人行使,而非未獲得授權的其他主體行使。最后,某某陽光公司對涉案圖片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減損了權利人的利益,富昱特公司勢必因此喪失許可他人使用涉案圖片而獲得許可使用費的機會。因此,某某陽光公司的行為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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